第453章(1 / 1)

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,又

包括各种法律制度,如所有权制度、合同制度、公开审理制度、辩护制度等。

制度与制度之间,部门与部门之间,既存在差别,又相互联系,因此形成了

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。

在我国,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已逐步形成

和发展起来,并且日趋完善。我国的法律部门大致有:宪法、行政法、刑法、

民法、经济法、劳动法、婚姻法、刑事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、组织法等。

法律意识

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(特别是现行法)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

的总称。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,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,

人们的法律要求,对自己权利、义务的认识,对法、法律制度了解、掌握和

运用的程度(法律知识),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。

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,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

联系。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。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

治地位,起支配作用。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,保护统治阶级利益

的法律、法规等,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。

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。在夺取政权以前,无

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。在无产阶级

取得政权之后,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,在社会主义社会中,它

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。它的基本内

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,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、法规,维护社会

主义法制的尊严。

法制

“法制”这个词,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,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:

一、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。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

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;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

的各种制度。二、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、法律化,

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。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:

民主是法制的前提,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。只有使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,

并严格依法办事,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,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。

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,与 17、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“法治”

的内涵是一致的。

我国古书中有“法制”一词,但我国古代的所谓“法制”,虽然与依法

治理联系在一起,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,说到底还只是一

种“王制”。

资本主义法制,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,它确认

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、自由,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。然而,从本

质上来说,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,维护资本主义制度,对劳动

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,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。

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,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、法律化,

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。在社会主义国家里,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

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,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、连续性

和极大的权威性,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

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。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,依法办事

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,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,而

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,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

争。

宪法

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,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。它是据以制定其他

法的法律基础。

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,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、掌握国家权力的

阶级所制定的,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。从阶级实质来看,现代宪法

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。

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。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,社会主义

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。

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,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,但又有所不同,

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。其特殊性表现为:宪法在内容、效力、制定与修改

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。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、国家生活的基本

原则。因此,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“根本法”或“基本法”。由于宪法所规

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、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,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

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。因而宪法也被称为“母法”“最高法”,普通法律

则被称为“子法”。当然,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,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。

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。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,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。

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。宪法的制定、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

序。宪法在内容、效力两方面的特性,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

稳定性。所以,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,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

格的程序,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,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

成员的 2/3 或 3/4 的多数通过,才能生效。例如,我国 1954 年宪法是由 1953

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;这部宪法明确规定,宪法的修改由全

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/3 的多数通过,而其他法律或议案,则只须

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。此外,宪法的解释、对宪法

实行监督、违宪审查等,也都有特别的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

根本大法。从 1954 年起,我国先后制定、颁布过 4 部宪法,即 1954 年、1975

年、1978 年和 1982 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1982 年宪法,是我国新

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。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以坚持

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,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,反映

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。这部宪法除序言外,有总纲,公民

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国家机构和国旗、国徽、首都等四章。它的基本精神是:

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;发展社会主义民主,健全社会主

义法制;维护国家统一,加强民族团结;发展统一战线,坚持独立自主的外

交政策。

法律

“法律”一词有广狭二义,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,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

源之一。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

规范性文件。在我国,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。

在社会主义国家中,除宪法外,法律居于主导地位。

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、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

行为准则。一般地说,其效力仅低于宪法,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

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。

人民法院

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。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

民事案件,惩办一切犯罪分子,解决民事纠纷。此外,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

职能,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,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,自觉地遵守宪法

和法律。

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

门人民法院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、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

民法院。

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庭和经

济审判庭,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。各庭设庭长、副庭长。

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
负责并报告工作,任期每届 5 年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

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人民检察院

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。

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,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地方各级

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。

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、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,并设立检

察委员会。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

部组织,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。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,设置

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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