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章(1 / 1)

这里,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,例如特许入籍(归化)的公民1,我们姑置不论。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,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;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[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]。

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;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,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2——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,才能应用这项法权,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,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。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,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3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,作为一个公民,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。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,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,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,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,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,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。

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,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——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,又如曾经被削

1特许入籍(归化)的公民,直译为“制造成的公民”。雅典旧章,外侨入籍为公民者,不得任执政和祭司;这样,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,归化公民还不是“全称公民”。参看德谟叙尼:《论归化公民》(desthenes,in

neaera92。

2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邦都缔结“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”

和商务协定,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,订立契约,取得信贷,进行诉讼。

3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“社长保管的册籍”

,至十八岁时为公民(《雅典政制》42)

(吉耳伯特:《希腊[斯巴达和雅典]政制典实》,gilbert,gr。

stat-salt,卷一170说,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)。

-- 139

21政 治 学

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;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,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,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。

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,全称的公民是“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”

,应用这种标准,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。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。一类是有定期的,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,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,再行担任这种职务。另一类却没有时限,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(陪审员1)和公民大会的会员。当然,人们可以争辩说,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,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。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,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,这就不免可笑了;我们认为这种争辩,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,是不足重视的: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。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,我们姑且称两者为“无定期(无定职)的职司”。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“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”。

这个定义,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,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。

[但,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。

]公民

1“审判员”

,取义于“正直”

,或译“法官”

;在公众法庭中,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“陪审员”。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“庭长”或“审判主席”。柏拉图:《法律篇》767a说,依严格解释,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,但在他当值那一天,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,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。

2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,另见卷四、卷六。

-- 140

政 治 学321

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,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1——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,又一为二等,依次而为其它各等;对这类事物(公民)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,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,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。

[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,]显然,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,其中有些为先于(较优)

,另一些为后于(较逊)

2;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(逊于)无错误的政体——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3。相应于不同的政体(底层)

,公民也就必然有别。这样,我们[上述的]公民定义,对于民主政体,最为合适;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,但不一定完全切合。举例来说,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,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,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4;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处理。譬如在拉栖第蒙,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——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各别处理5,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,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。

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,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

1“底层”

:依鲍尼兹:《索引》、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邦的各种“政体”。

“底层”解释参看《形上》等节,“品种有别”。

2“先于”和“后于”的解释见《形上》卷五章十一。

3“变态政体”详见下文。

4《斯特累波》640页,记以弗所城(ephesus)吕雪马沽所订制度,有“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”。

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。

四百人执政期间,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,但非定制。

5斯巴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,普鲁塔克:《拉根尼嘉言汇录》中欧吕克拉底达(eurycratidas)也曾说及。

-- 141

421政 治 学

切案件1。

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,对这些政体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。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,担任议事(立法)和审判(司法)的人们,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,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,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,全体或某些人员,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,他们所议所审的,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。

从上述这些分析,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,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:(一)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2的人,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;(二)

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3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。

章二 但,依照常例,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,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,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;有时,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,推及二代、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4。

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,可是有些人将提出这

1参看卷二章十一。

2统治机构有议事、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,参看卷四章十四3;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,不及行政职司,可参看本卷章十一。

3参看卷一章二。

4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,其子为“正宗公民”。

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分或宽或严,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,见该章。又,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(迪坦贝格:《希腊碑志集》第371号,又《亚里士多德残篇》三七四;参看赫尔曼:《希腊掌故》卷一118、149等节)。

拜占庭城原例,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,但在城邦财政困难时,曾允许仅出一系的男子,可缴付三十米那而入籍为公民(亚氏伪书:《经济学》卷二26—29)。

-- 142

政 治 学521

样的疑问: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?

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——部分出于讽刺,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1——说,“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,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(第缪俄古)

2制造的,第缪俄古这行职业(这些职官)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3。“但问题在实际上是单纯的4,照我们上述的定义,那些[被制成为公民的]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,享有了政治权利,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。

[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当;]因为“父母双方都是公民,则其子也是公民”这样的话,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。

还有,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提出更大的疑难。譬如,在雅典,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

1高尔吉亚,见柏拉图各对话,《斐德罗篇》、《曼诺篇》等,也见于亚里士多德:《修辞学》卷三章七他是著名修辞学家,以擅长讥讽见称。

最新小说: 无限敏捷之赠品的崛起 燃烧军团浮生记 种田领主,我的技能无限进化 我!被PDD卖掉的世界冠军上单 wargame之新的传奇 乾坤世界有乾坤 重生归来的我,创造游戏世界 领主:兵种上古神魔,就问怎么输 我的传奇币可提现 全民种族模拟:开局成为蚁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