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章(1 / 1)

一切回复到这里,概念与一切事物的关系的单纯性便被设定了,换言之,概念的纯粹否定性便被设定了。但是缺乏真正的实现和客观的存在方式。为了深入下去,斯多葛主义还需要把内容发挥出来。

关于哲人的理想他们也曾特别作了一些很雄辩的描绘,说哲人是如何完全地自足和自立。凡是哲人所作的,都是对的。斯多葛派对于理想的描写是很富于词藻的,也可说是一。。。。。

般性的,甚至是毫无兴趣的;在这些描写中,值得注意的是否定的一面。

“哲人即使在锁链中也是自由的;因为他是完全由自身而行动,不为恐惧或情欲所左右。”

凡是属于情欲和恐惧的东西,他不计算在他自身之内,给予它一个反对自己的异己者的地位,因为任何特殊的存在在他看来都是不坚固的。

“唯有哲人才是国王;因为唯有他不为法律所束缚,唯有他没有义务对任何人说明理由。”

1对于特定的法律哲人又有自主和独裁之权,他仅仅遵循理性,对于一切规定的法律他是没有遵守的义务的,法律在他们看来其本身是说不出什么理性的理由的,或者似乎只是建筑在一种自然的恐惧或本能上面的。即就实际行为说来,规定的法律对于他是没有真正的实在性的,至少似乎也只是属于自然范围的。例如:“禁止血族通婚,禁止男性与男性同居;但照理性看来,其一和其他都同样是正当的。

同样哲人也可以吃人肉“等等。

2但是一般的

1“第欧根尼。拉尔修”

,第七卷,第一二一节,第一一六——一一七节,第一二二节。

2塞克都斯。恩披里可:“反数学家”

,第九卷,第一九○——一九四节;“第欧根尼。拉尔修”

,第七卷,第一二九、一二一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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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哲学史讲演录 第三卷

理由是极其模糊的东西。于制定法律时斯多葛派仍然停留在抽象理智里,并且容许他们的国王作许多不道德的事。一方面例如血族通婚、男色、吃人肉固然显得为自然本能所禁止,但须知另一方面即在理性的裁判前面也还是站不住的。因此在这个意义下哲人也可以说是开明的,即对于纯粹自然的东。。。

西,即当他知道他对于自然的本能不能给予理性根据的(468)形式时——他便对自然的东西加以践踏。因此在斯多葛这里所谓自然律或自然本能便和他们所设定的直接的、普遍的合理的东西正相反对。譬如上面所提到的那些行为似乎是建筑在自然的情绪上面,而情绪不是被思维之物,反之财产却是一种被思维之物,是得到公认的个人的所有权,是一种本身有普遍性的东西,因而是属于理智的范围。哲人之所以不应该受那些行为的束缚,是因为它们不是直接的被思维之物,——但是这只是无知的缺点。正如我们上面已看见过那样,在真理的理论范围内,被思维的、简单的东西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内容;同样在实践范围内,善、被思维的东西亦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内容,——而本身没有〔任何确定的内容〕。

1为这种内容说出一个理由加以辩护,就混淆了对个别事物的见解和对全部实在的见解。这种见解是浅薄的,它不承认某种东西,即是因为它在这一或那一观点下不认识那种东西。但是正由于它只是去寻求并认识最切近的理由,因而不知道是否还有别的方面、别的理由。类似这样的理由可以找出来赞成一切和反对一切:一方面,对某种东西的关系

1根据俄译本,第二卷,第三五七页增补。——译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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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斯多葛派的道德学74

被认作必要的,同样其必要性也可以被取消;或者,另一方面,对某种东西的一个否定的关系,一种被看作无必要的东西的也同样可以被看作有价值的,或停止其为无价值的东西。

斯多葛派虽说把道德放在思维中,认为善(即理性的遵循)是被思维者(共相)

;但就其为一个被思维者而言,却找不出具体的原则,——而只是形式的、抽象的原则,——找。。。

不出理性的自我决定的原则,没有一个从其中可以推演出或发展出规定性、差别性的原则。

所以他们有这样的特点:(甲)

依据一些理由来作形式的。。

推论;他们要为道德寻出理由。根据某种情况、联系、后果,他们推出矛盾或发现对立。这样安托宁、塞内卡以很大的机智说了不少有教益的话。不过理由乃是一个蜡制的假鼻,对于任何东西都可以说出好的理由;例如“这种冲动是天性生就的”

,“生命是短促的”等等理由。什么理由应算作好的理由须视目的、利益为转移。目的、利益是在先的东西,能够给予理由以力量。因此理由乃是一般的主观的东西。对于我应该作的事加以这种方式的反思或抽象推论,足以导致由于机智而给予自己的目的以散漫的思虑和烦冗的意识;而我也就是一个善于说出一些聪明的、好的理由的人。这些好的理由却并不是实质、客观事物的本身,而只是属于我的任性、任意的事情,琐屑无聊的事情;凭借这些理由我就可以长篇大论地欺骗自己,以为我具有高尚的意向。这正是忘怀自我投身于事情本身的反面。在塞内卡那里我们看见很多愤世疾俗的浮夸的道德思虑,他好象是真正地练达人情的样子。一方面,他的财富、他的生活的豪华奢侈却正与他的道德说教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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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4哲学史讲演录 第三卷

反对。——他曾经让尼禄赠送给他无限量的财富;1另一方面,我们可以把他和他的学生尼禄并列起来看,尼禄曾经发表了一篇模仿塞内卡而写成的演说。

2这篇演说的论证是光辉的,常常富于雄辩,象塞内卡的那样。

人们可以被激动,但常常不会感到满足。我们可以叫这种东西为诡辩;必须承认其机智和公正的意见,但却缺乏足以引起信心的最后基础。

(乙)

同时在斯多葛派观点中包含着一个较高的、虽说消极的、形式的原则,即唯有被思维的东西才是目的和善,因此人必须单独在这种没有别的内容的抽象形式里(象康德的纯义务原则)去建立并巩固他的自我意识的基础——在思想的形式里,亦即在它自身、在它的抽象里去求归宿,而对于它本身的任何内容均不予注意、不去追寻。

3孤立于一切事物的精神的形式的固执,并不给我们阐明客观原理的发展,而只是一个主体保持其自身于——不是愚笨的而是意愿的——漠视一切、始终不变的状态中;这就是他们所谓自我意识的无限性。。。。。

由于斯多葛派的伦理原则停留在这种形式主义里面,因此他们所有的演说和议论均封闭在形式主义的圈子里。他们的思想正是意识:不断地回复到同它自身的统一。他们这种蔑视存在的力量是很大的,他们这种否定态度的强度是崇高的。

斯多葛派的原则是绝对意识的理念中一个必然的环节:它也是一个必然的时间上的现象。因为象罗马世界那样,当世

1塔四佗“编年史”

,第一四卷,第五三章;第一三卷,第四二章。

2同上书,第一三卷,第三章。

3参考塞内卡:“论幸福生活”第五章中所说:“故幸福的生活是在正确和确定的判断中,是稳定的和不变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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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斯多葛派的道德学94

界的实在性趋于丧失的时候,实在的精神、生活就消失在抽象的共相里:那已经破坏了真实的共性的意识必会退回到它的个体性,在它的思想里力图保持它自身。

这里面便包含着抽象自由和抽象独立的规定。如果自由的意识是我的目的,则在这个一般的目的里一切特殊的规定均消失了。而自由的这些特殊规定构成了义务、法律;它们作为特殊的规定消失在自由的共性里、在我的自我独立的纯粹意识里。这样我们就看见了他们这种意志的坚强性,他们不把特殊的东西算在意志的本质里,而使自身从特殊中逃避出来。我们看见,一方面这是一个真实的原则,但另一方仍然是很抽象的。这原则包含着这样的思想:即世界的情况并不是合理的、正当的;不过只是主体本身应该坚持它的自由。

因此举凡一切来自外面的东西、世界、情况等等,在这里获得一个可以被扬弃者的地位。所以它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合理性与生存、定在的和谐,——换言之,它所包含的不是我们可以叫做客观的伦理、客观的正当事情的东西。柏拉图曾经提出了一个共和国的理想,这就是说,一个人类的合理的情况。人类在国家中的这种情况、这种法律、伦理、风俗习惯的有效性,构成了理性的现实的一面。只有通过世界的这样的合理的情况,那外部世界与内心相适合的原则才具体地发挥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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