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8章(1 / 1)

从区别、变化、运动之属于感性直接的知觉中这点看来,我们可以说,“只有‘有’存在”这个论断,是既与眼见的现象、又与思想相矛盾的。因为爱利亚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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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留基波与德谟克里特383

所扬弃了的“非有”是存在的;爱利亚派提出了“有”与“非有”这两个环节,两者是各不相干的。但是在赫拉克利特的理念中,“有”与“非有”便是同一的,由此表明(如果我们从这个统一中分解出这种意义的话)

:“有”存在,但是“非有”也是同样存在,因为“非有”既然与“有”相同一,则它也同样是存在的。或者说,“有”既是“有”的宾词,也是“非有”的宾词。留基波说出了这一点;在爱利亚派那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的道理,留基波把它当作存在的说了出来。

但是“有”与“非有”二者是以具有对象性的规定来说明的,或者说,是以它们对于感性的直观的情况来说明的:这就是充实与虚空的对立。虚空是作为被建立的存在着的“非有”

;但是与之相反,充实一般是被建立为对象(实在)的“有”。这就是万物的基本实质及产生1——“为他之有”和“自身反射”

〔即自在之有〕是仅仅感性地、而不是自在地被规定出来;因为和虚空一样,充实是自身相等的。

“充实”是不确定的,以原子为它的原理。绝对者是原子和虚空;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,虽说是贫乏一点。因此这个原理是说,原子和虚空是真实者,是自在自为的存在。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样,只是单独原子这一个东西,譬如像我们想像的那样在风中浮游着,——在原子之间还同样必然地有“虚无”

,他们把虚无规定为消极的东西,为“虚空”。所以这里就是原子论系统的第一次的出现。

关于原子这个原则本身,现在可以进一步指出下面的这

1亚里士多德:“形而上学”

,第一卷,第四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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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

些规定和意义。

(一)首先就是“一”

、“自为之有”的规定;这样的规定。。。。。

我们还不曾有过。

巴门尼德的主要规定是“有”

,抽象的普遍;赫拉克利特的规定是过程;“一、”自为之有“的规定则应v归诸留基波。巴门尼德说,”无“是完全不存在的,在赫拉克利特那里,有与无是在过程中;留基波则把积极者认作自为存在的”一“

,而把消极者规定为“虚空”。

自为之有是一个基本的必然的思想范畴。原子论的原则并不是已经过时了,从这方面看来,它应当是永远存在的。

“一”

现在存在,永远存在,并且必然出现在每一逻辑的哲学1里作为一基本的环节,但不是作为最后的环节。对于“一”

、“统一”

、“有”的较具体的规定,现在就达到这样的阶段,即“一”就是“自为之有”。

“自为之有”就是“有”之作为单纯的自我关联的“有”。但是重要的是,自为之有也可加以较丰富的规定;“自为之有”是通过否定“其他之有”而达到的自我关联。当我说,我是自己为自己时,这并不是说只是我存在,而是在我里面否定一切他物,把只要显得是外在的他物从我里面排除开。自为之有就是对于其他之有的否定,——而其他之有又是对我的否定,所以自为之有就是否定之否定;而否定之否定我尝称之为绝对的否定性。

我是自为的存在,因为我否定了其他之有,否定了那否定者;而这种否定之否定因此也就是肯定。所以这种在自为之有中的自我关系是肯定的,是“有”

,这“有”又同样是结果,是通过他物作媒介而

1黑格尔:“逻辑学”

,第一卷,第二章,第三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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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留基波与德谟克里特583

达到的结果,——但这也就是通过对于他物的否定;“自为之有”里面是包含着间接性〔即媒介〕的,但这种间接性也同样是被扬弃了的。

“自为之有”是一个伟大的原则。

“生成”是从有到无和从无到有的转化,在这转化过程里,每一个都被否定了;但是建立一种理论,说两者〔即有与无〕都存在着,单纯地在自身内,这就是“自为之有”的原则,这原则在留基波这里得到自觉,并成为绝对的规定。

“自为之有”是从“有”

“生成”的进程。在逻辑发展进程里,诚然首先出现“限有”

〔或译“定在”

〕。

1但“限有”是表现着的,是映象。它属于现象界范围,因此不能成为哲学的原则。哲学在历史上的发展必须与逻辑哲学的发展相一致。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,有些概念乃是在逻辑上有而在哲学史上却没有的。譬如,“限有”

就是这样,假使我们把“限有”作为原则,于是我们在意识里将会具有这样一些想法:有许多东西,这些东西是相对的,它们是在那里,是有限的,并且它们相互间存在着某种关系;——这就是我们的无思想的意识的范畴。

在留基波那里我们现在看见了“一”

、“自为之有”的原则;这是主要之点。

“一”在留基波那里还是抽象的“一”。

这个原则实际上还是很抽象的,虽说它是努力在使它自身具体化;但在这里还是很贫乏的。这个原则的主要的规定就是“一”与统一、“有”相对立;在另一形式中,单一性(原子是个体的、不可分割的、主观性的规定)

,——普遍性与个体

1黑格尔:“逻辑学”

,第一卷,第一篇,第二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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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

性、主观性相对立。这原则是在一切事物中都涉及的,此其所以是伟大的规定;我们首先知道,在这些贫乏的规定里,我们所得到的是什么东西,即使在具体事物中,我们也认识到这些规定是主要实质。譬如,在自由、权利、法律和意志里,所涉及的便只是关于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对立。

心灵也是原子、“一”

;但作为自在之“一”

,无限充实之“一”。

在留基波和德谟克里特那里,原子的原则(后来在伊璧鸠鲁那里出现)

仍然还是物理的,但也可以出现在心灵方面。

在意志范围内,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看法,说在国家内个人的意志可当作原子、绝对。这就是近代关于国家的理论,这些理论也有共实际的效准。国家必须建筑在普遍意志上面,——人们说普遍意志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意志——或者建筑在个人意志上面;后者是原子式的,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这样,所有这些说法都是从“一”这个思想范畴来的。

“一”的原则完全是观念性的,完全属于思想,即使我们也愿意说:原子存在。原子可以被当作是物质的,但它是非感觉的、纯粹理智的;留基波的原子并不是物理学上的“分子”

(lecules)

、细小部分。所以在留基波那里出现了这样的观念,即“原子是看不见的”

,我们不能够看见原子,“由于原子体积的细小”

1,——像人们在近代关于分子所说那样。但这只不过是一种方便的说法;我们不能看见“一”

,因为它是思想的一种抽象,——我们不能用玻璃管和量尺指示出原子(同样也不能指示出原子在视和听方面的感觉性质)

1亚里士多德:“论生灭”

,第一卷,第八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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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留基波与德谟克里特783

人们可以指出的,聚集而成的物质是永远存在的。所以,在近代,人们想要凭藉显微镜去研究有机体的内心——灵魂——想要进入、特别是看见或感觉到有机体的最深处。

因此,“一”

的原则完全是观念性的,但并不是说它好像只是在思想里、在头脑里;而是说,思想是事物的真实本质。留基波所了解的也是如此,所以他的哲学完全不是经验的。

与此相反,邓尼曼1是说错了:“留基波的系统是爱利亚学派的反面;他认为经验世界是唯一客观实在的世界,物体是唯一种类的存在。”但原子和虚空并不是经验中的事物。留基波说过,我们藉以认识真理的,并不是感官;——这是较高意义的唯心论,不是主观唯心论。

(二)原子的译义是“个体”

,只是一提到原子我们便立刻表象出一个具体的个体罢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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